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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1509冯杨与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杨,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1509号原告:冯杨,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军,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广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杨与被告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杨自愿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冯杨自愿撤回起诉,是自主行使法律赋予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杨撤回对被告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原告冯杨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刘现伟人民陪审员  苏征社人民陪审员  许庆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尤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