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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夏四焱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四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863号罪犯夏四焱,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湖南省临湘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岳阳市。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岳中刑一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四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0年7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83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12月21日经本院(2012)常刑执字第35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6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11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夏四焱自2015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至2016年连续两年获得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5年一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6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2016年4月至10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共获4科单科合格证。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216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夏四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夏四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四焱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