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3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大同新光明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新光明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3执119号申请人大同新光明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光华街1号多经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徐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苑豫,男,汉族,1966年6月24日生,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一里11栋27号被执行人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灵县蕉山乡洗马庄村。法定代表人仝宗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大同新光明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春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