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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邹勇、李杰、舒志、邹齐、刘仁达、周铁章、罗崇前与向长远、张东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勇,李杰,舒志,邹齐,刘仁达,周铁章,罗崇前,向长远,张东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373号原告:邹勇,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医师。原告:李杰,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舒志,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邹齐,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原告:刘仁达,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周铁章,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罗崇前,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医生。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豪,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信,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长远,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被告:张东花,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向长远之妻。原告邹勇、李杰、舒志、邹齐、刘仁达、周铁章、罗崇前与被告向长远、张东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七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勇、李杰、舒志、邹齐、刘仁达、周铁章、罗崇前撤诉。案件受理费38032元,由原告邹勇、李杰、舒志、邹齐、刘仁达、周铁章、罗崇前负担。审 判 长  易孟良人民陪审员  饶以和人民陪审员  黄全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武 珊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