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1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3227严倩雯与盛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倩雯,盛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227号原告:严倩雯,女,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盛欢欢,女,199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严倩雯与被告盛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严倩雯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倩雯申请撤回对被告盛欢欢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倩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倩雯负担。审判员  苏江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春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