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3227严倩雯与盛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倩雯,盛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227号原告:严倩雯,女,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盛欢欢,女,199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严倩雯与被告盛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严倩雯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倩雯申请撤回对被告盛欢欢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倩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倩雯负担。审判员 苏江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春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