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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3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吉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吉强,程宗燕,石真新,邓志河,陈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3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书同职务:董事长。住所地:临邑县。委托代理人:宋传军,职工。被执行人:刘吉强,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宗燕,女,汉族,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石真新,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邓志河,男,汉族,1955年2月5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陈文刚,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邑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刘吉强、程宗燕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363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邱瑞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