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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郭安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安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1257号被执行人郭安迪,女,1991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费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郭安迪名下的存款6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