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刚、郑莉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刘刚,郑莉莉,刘金刚,白巧玲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027号之一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王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环,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刚,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郑莉莉,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刘金刚,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白巧玲,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刚、郑莉莉、刘金刚、白巧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且未提出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典闳审 判 员 高 芳人民陪审员 姚胜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樊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