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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7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宗远、刘自院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宗远,刘自院,付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723-1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晓杰,该社理事长。住所地:禹州市颍川路62号。被执行人:李宗远,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刘自院,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3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付少云,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24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宗远、刘自院、付少云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以(2017)豫1081执723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72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邢 晶审判员 :徐勇锋审判员 :王战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