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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立军申请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军,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孙立军,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3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孙立军与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6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立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2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曲耀武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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