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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20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任本兰李兴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仁本兰,李兴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004号之一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号附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2275410H。负责人:徐宁,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位材,男,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被告:仁本兰,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兴盛,男,199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任本兰、李兴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