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蒋某,女,1954年8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鼓开民初字第0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李某应支付给蒋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1700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蒋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1、依职权多次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某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房产信息。3、原调解书约定坐落于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苑小区21-1-501室房屋归李某居住使用,现无法处置该房产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网络银行、证券、股票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某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6、依��权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王文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