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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刑更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赖武琪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武琪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刑更196号罪犯赖武琪,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仁寿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武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以(2015)眉刑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眉州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四川省眉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赖武琪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眉州监狱提出,罪犯赖武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2个,确有悔改表现,且刑期已过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赖武琪假释。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检察机关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眉州监狱对罪犯赖武琪报请假释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况,符合报请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赖武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获表扬2个。罚金已执行。上述事实,有分队鉴定材料、改选表现情况报告、悔改表现评定表、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赖武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武琪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茜审判员 冷 晶审判员 胡 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