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50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徐州胜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州孝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胜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孝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厉洪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5096-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胜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区利国镇利国村。法定代表人牛胜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浩波,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州孝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区利国镇厉湾村。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区柳泉镇高皇村。法定代表人吕劲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厉洪兴,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徐州胜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孝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厉洪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36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胜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本金25576315.51元及利息、诉讼费959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徐州胜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无请求法院调查内容。2、2016年12月,本院向三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亦未能到庭申报财产、履行义务。3、2016年12月、2017年6月等,本院数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看,并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履行义务,三被执行人未能到庭、未能申报财产、履行义务。4、2016年12月20日、2017年5月9日、6月20日、7月9日等,本院通过本案本案及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三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及安徽省、山东省地方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查明三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有银行存款账户数十个,本院已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邮政储蓄银行铜山新区支行的存款129200元,因被执行人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所涉案件较多,需要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款项进行统一分配等原因,故该款项暂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外,本院已经裁定冻结三被执行人在江苏银行、浦发银行等数家银行的账户十个,但均系轮候冻结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暂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5、2016年12月,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2016年12月,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苏C×××××号、苏C×××××号、苏C×××××号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厉洪兴名下有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均已裁定查封,但均系轮候查封,且未能查找到车辆下落,故暂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7、2016年12月、2017年5月、6月、7月,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并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厉洪兴在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18000万元,但未能进一步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暂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8、2016年12月、2017年5月、6月、7月,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9、2016年12月、2017年5月、6月、7月,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0、2016年12月,因三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本案三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1、2017年8月,因三被执行人据不申报财产,本院分别决定对被执行人徐州孝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磊、被执行人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劲松及被执行人厉洪兴各司法拘留15日,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该决定暂未实施。12、2017年9月1日,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徐州胜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25672215.5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0元。对于本案执行款项,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州胜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3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云旺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虹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