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李书雄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书雄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945号罪犯李书雄,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博白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南市刑一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书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4710元(已支付8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2013年3月6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5年9月30日获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2月4日止。贵港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李书雄自2015年9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获劳动能手。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止,累计奖励分84.1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意见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李书雄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书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书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莫 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