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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177号原告:陕西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陕西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应转入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段 哲审 判 员  徐可佳人民陪审员  王彩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