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夏茂喜、陈华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茂喜,陈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茂喜,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陈华庆,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皖淮南市人,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执行夏茂喜与陈华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夏茂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长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