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7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雄威、吴春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雄威,吴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7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卢雄威,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吴春霞,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雄威与被执行人吴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靖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7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兴审判员  林建通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