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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吉林省佳山矿业有限公司与常斌、常君、袁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佳山矿业有限公司,常斌,袁春,常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247号原告:吉林省佳山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被告:常斌,男,1957年12月26日生,汉族,工程师,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袁春,女,1962年6月3日生,汉族,工程师,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常斌、袁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常君,女,1956年11月29日生,汉族,工程师,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告吉林省佳山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斌、袁春、常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佳山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佳山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传冬代理审判员  蔡 佳人民陪审员  关文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方海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