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苏某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2刑初95号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男,1995年5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达斡尔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苏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在××旗处的西坡天然林内砍伐林木。经现场勘查及鉴定,被砍伐林木为柞树共计20棵,立木蓄积7.934立方米。被告人苏某于2017年2月23日在拉运盗伐林木过程中被抓获。被告人苏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对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没有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扣押笔录、现场勘查、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擅自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苏某能够自愿认罪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鄂长锁审 判 员 何慧颖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