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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恢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荣华、绵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华,绵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520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华,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2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南河路21号,注册号:510700000039640。法定代表人:杨天中,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张荣华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56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绵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