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春开与李俊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开,李俊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开,务农。被执行人:李俊刚,务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春开与被执行人李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春开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121执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春审判员 王俊强审判员 秦广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樊世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