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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3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素荣申请执行焦作伟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素荣,焦作伟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380号之二申请人周素荣被执行人焦作伟安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周素荣申请执行焦作伟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焦作伟安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兴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