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慧与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211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王慧,女,汉族,1962年1月16日生,住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西环路北段36号。 组织机构代码26842112-1。 法定代表人杜庆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慧申请执行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登记信息,其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现对被执行人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穷尽执行措施后,其查封名下位于西环路36号房产,但其查封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豫0211执恢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允波 审判员 曹艳青 审判员 于振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崇鹏 执行合议呈批表 立案时间 2017年3月2日 立案序号 (2017)豫0211执恢36号 案 由 借款合同纠纷 裁定 文号 (2017)豫0211执恢36号 承办人 王崇鹏 申请人 王慧 被执行人 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金额 115万元 合议内容 本院在执行王慧申请执行人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王崇鹏 合议人签名 局长意见 备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