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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盖州市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素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素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806号原告:盖州市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林,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政,系盖州市兴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素霞,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人。原告盖州市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邹素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因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盖州市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州市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盖州市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王 茹审判员  顾 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