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项志忠、林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志忠,林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项志忠,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林安明,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申请执行人项志忠与被执行人林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铅民一初字第13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林安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项志忠借款120,000元,交纳执行费1,7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项志忠就借款偿还事宜与被执行人林安明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铅民一初字第134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梦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