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与武学艳、王登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10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号。负责人:刘彦巍,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球,该支行员工。被告:武学艳,女,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王登高,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李宝东,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以下简称阿城邮储银行)与被告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城邮储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中原告阿城邮储银行申请撤回对张晓光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城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武学艳偿还阿城邮储银行借款50000元,利息21868.51元(及自2017年2月10日至贷款履行完毕止产生的利息及罚息);2.王登高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13121.10元(及自2017年2月10日至贷款履行完毕止产生的利息及罚息);3.李宝东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13120.74元(及自2017年2月10日至贷款履行完毕止产生的利息及罚息);4.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共同偿还张晓光借款50000元,利息21868.51元(及自2017年2月10日至贷款履行完毕止产生的利息及罚息);5.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互负连带保证责任;6.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3日,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张晓光分别向阿城邮储银行借款5万元、3万元、3万元、5万元,期限14个月,年利率14.58%。双方约定2014年11月23日还清全部款项,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阿城邮储银行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截至2017年2月10日,武学艳尚欠借款50000元及利息21868.51元,王登高欠借款30000元及利息13121.10元,李宝东欠借款30000元及利息13120.74元,张晓光欠借款50000元及利息21868.51元,均未偿还。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未答辩。阿城邮储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权利,对阿城邮储银行举示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23日,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张晓光共同与阿城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阿城邮储银行,乙方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张晓光;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20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发放的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张晓光分别与阿城邮���银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据,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张晓光分别向阿城邮储银行借款5万元、3万元、3万元、5万元,贷款用途分别为养猪和买农用四轮车,期限14个月,年利率14.58%,逾期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双方约定2014年11月23日还清全部款项,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阿城邮储银行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张晓光未按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于2017年5月2日各自偿还借款999元,截至2017年2月10日,武学艳尚欠借款49001元及利息21868.51元,王登高欠借款29001元及利息13121.10元,李宝东欠借款29001元及利息13120.74元,张晓光欠借款49001元及利息21868.51元,均未偿还。阿城邮储银行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张晓光与阿城邮储银行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协议有效。���学艳、王登高、李宝东、张晓光与阿城邮储银行之间存在借贷及连带责任保证关系。阿城邮储银行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发放贷款的义务,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张晓光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约偿还各自贷款本息并对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偿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现阿城邮储银行只向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主张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阿城邮储银行主张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依约各自偿还借款并按罚息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并互相负连带责任和偿还张晓光的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武学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借款49001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2月10日为21868.51元,自2017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14.58%并加罚50%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王登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借款29001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2月10日为13121.10元,自2017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14.58%并加罚50%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李宝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借款29001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2月10日为13120.74元,自2017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14.58%并加罚50%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四、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对上述��一至三项金钱的给付互相负连带责任;五、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借款49001元(张晓光所借)及利息(截至2017年2月10日为21868.51元,自2017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14.58%并加罚50%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六、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公告费560元;七、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武学艳、王登高、李宝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国强人民陪审员 齐亚慧人民陪审员 许朝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凯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