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游某、田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2执80号申请人游某,男,汉族,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平乡县,被执行人田某,女,汉族,1989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巨鹿县。游某申请田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民终2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某申请田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民终2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8000元。我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通知,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申报财产、躲避执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出入境;并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展开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通过网络财产查控,未查到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通过向该厂所在地村委会和有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万坤审判员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霍胜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