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宝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763号原告:王宝雷,男,1990年4月19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正阳大街175号。负责人:魏东升,职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雷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宝雷负担。审判员 宋清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