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行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光红、张稳与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光红,张稳,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光红。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稳。委托代理人彭光红,系张稳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517号。法定代表人钟荣贵,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文,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光红、张稳因与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长沙市���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行初1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彭光红、张稳以本案实质争议问题已与对方达成一致,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彭光红、张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彭光红、张稳撤回起诉;二、一审判决视为撤销。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彭光红、张稳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永审 判 员 柳 明代理审判员 刘 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贾翔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