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宁波马康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马康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19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马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湖东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99485779。法定代表人:徐永林。被执行人: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扬州化学工业园内长城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69634208。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宁波马康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05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9月0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浙0205执190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质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翁柴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