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50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宋年昌、陈美芹与邵龙 排除妨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年昌,陈美芹,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宋年昌,男,1965年9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美芹,女,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邵龙,男,1982年7月22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宋年昌、陈美芹与被执行人邵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云0502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年昌、陈美芹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邵龙不得阻扰申请人宋年昌、陈美芹自行清除位于邵龙家主房前道路范围内的障碍物,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邵龙送达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到执行现场后,本院与被执行人邵龙电话联系,并告知邵龙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邵龙在电话中明确表示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宋年昌、陈美芹于2017年6月13日当天自行清除位于邵龙家主房前道路范围内的障碍物(详见:已附卷的照片和DVD光盘影像资料)。经申请人宋年昌、陈美芹确认已自行清除道路范围内的全部障碍物。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502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定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