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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杜大胜与李忠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大胜,李忠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031号原告:杜大胜,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顺航汽修厂经营者,住白山市。被告:李忠华,男,住白山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杜大胜与被告李忠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杜大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大胜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大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杜大胜负担。审判员  邵长慧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