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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庆军与葛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军,葛世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869号原告:张庆军,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现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连志,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世华,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枣强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军与被告葛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撤诉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张庆军负担。审 判 长  宋宝青审 判 员  杜金荣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