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特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特瑞达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1124号原告:南京特瑞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8784176C),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吉印大道3789号(高新园)。法定代表人:韩丽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月红,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0428869W),住所地在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17号(罗伯特大厦)。法定代表人:黄云闻。原告南京特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南京特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特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付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特瑞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569元,减半收取78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5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吕建宁人民陪审员 张洪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星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