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原平乾元万通商贸有限公司、原平市恒泰隆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原平乾元万通商贸有限公司,原平市恒泰隆机械有限公司,亢建军,郑常青,武埃田,贾建生,刘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12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845071-0。负责人于新慈,行长。被执行人原平乾元万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原平市前进西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190357-0。法定代表人亢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原平市恒泰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新郭下村西,组织机构代码57599977-5。法定代表人孟浩杰,总经理。被执行人亢建军,男,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原平市。被执行人郑常青,男,汉族,1967年1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原平市。被执行人武埃田,男,汉族,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被执行人贾建生,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原平市。被执行人刘志勇,男,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原平市。本院在执行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原平乾元万通商贸有限公司、亢建军、郑常青、武埃田、贾建生、刘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