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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宋小菲与潘启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菲,潘启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0682号原告:宋小菲,女,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华,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启冬,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宋小菲诉被告潘启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潘启冬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并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案由审判员叶汉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小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启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2月6日被告潘启冬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宋小菲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宋小菲借到人民币叁万元,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债权人可立即行使诉讼或提前催收回本息的权益,债权人应行使追索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该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借款人潘启冬。”收条载明:“今收到人民币转账5000元,现金25000元,共计收到借款款项30000元整,收款人潘启冬。”因索款未果,原告诉来本院。为本案诉讼,原告宋小菲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启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小菲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潘启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小菲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元,由被告潘启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汉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聪聪?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