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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王如超、冯秀娟、陈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允模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王如超,冯秀娟,陈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708号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苏允模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王如超、冯秀娟、陈利,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萝宁街横江路XXX号。申请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允模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王如超、冯秀娟、陈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7民初52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允模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王如超、冯秀娟、陈利支付人民币1985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允模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王如超、冯秀娟、陈利目前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允模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王如超、冯秀娟、陈利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70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伟平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马根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潘莉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