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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丽竹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竹,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3713号原告陈丽竹,女,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委托代理人关善韬,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23号。法定代表人周晋,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竹与被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竹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丽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陈丽竹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董 颖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