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伊犁南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79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伊犁南,女,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三里**号楼5门***室。委托代理人刘志军,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三里**号楼5门***室。申请再审人伊犁南因答复告知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行终14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京西人社劳监告字[2015]020704号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中认定的相关事实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基于前述事实作出的被诉告知书未向伊犁南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亦明显未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伊犁南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伊犁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