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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王明光、吴永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明光,吴永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饶河县饶河镇。法定代表人刘国华,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明光,男,汉族,饶河县,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吴永臣,男,汉族,饶河县,住饶河镇。本院在执行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明光、吴永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可行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524执32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