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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7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谢金梅、孔庆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谢金梅,孔庆明,孔万众,孔万敏,孔庆敢,孔祥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761号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397577-X,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西园商住楼东首一、二层。代表人:陈家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新,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益民,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谢金梅,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孔庆明,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孔万众,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孔万敏,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孔庆敢,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孔祥转,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告谢金梅、孔庆明、孔万众、孔万敏、孔庆敢、孔祥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绍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