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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逯宝昌、刘品红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宝昌,刘品红,苏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逯宝昌,男,汉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20225231X,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和寨村绿茵港湾4栋1单元602室。被执行人刘品红,女,汉族,1969年7月32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执行人苏海江,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本院在执行逯宝昌与刘品红、苏海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9月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逯宝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执字第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建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