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委赔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窦连芹申请吉林省公主岭监狱虐待致死案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连芹,吉林省公主岭监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2017)吉委赔10号赔偿请求人:窦连芹。委托代理人:窦晓芹,系窦连芹之妹。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住所地公主岭市工业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壮,该监狱监狱长。委托代理人:李崇,该监狱狱政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朝,吉林省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冯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立明,该局公职律师。赔偿请求人窦连芹以殴打虐待致死为由申请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以下简称公主岭监狱)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7﹞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17年7月14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对本案进行了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请求人向本院赔偿委员会请求:1.撤销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及公主岭监狱刑事赔偿不予立案决定书;2.公主岭监狱赔偿各项损失798101.23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623900元(全国年人均工资31195元×20年)、住院期间医疗费43963.79元、护理费4438.44元(2016年7月16日-7月27日,共计12天,123.29元×12天×3人=4438.44元)、丧葬费25799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理由是:自2004年12月,劳改人员张忠生因判死缓在公主岭监狱服刑。2011年9月22日,张忠生因患左侧丘脑出血,两侧放射冠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到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抢救,做CT检查后,诊断为脑出血、脑血栓,经抢救治疗脱离生命危险,医生建议复查,监狱方面一直未复查。鉴于张忠生已经患有严重的脑出血、心脑血管和高血压等疾病,并伴有肢体障碍,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年龄偏大等情况,2016年5月23日,赔偿请求人向公主岭监狱提出保外就医申请,并于当日向监狱递交保外就医申请并缴纳鉴定费2000元,又以特快专递方式将请求书寄给公主岭监狱监狱长。2016年6月12日,张忠生被送往公主岭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2016年6月16日,公主岭监狱再次将张忠生送往公主岭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2016年7月14日下午四点,张忠生在劳动中突然发病倒地,7月15日上午8点15分,监狱将张忠生送往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脑出血,随时有生命危险。7月15日晚,我们赶到公主岭市中心医院,这时,公主岭监狱才同意我们保外就医,马上办理了相关手续,当晚,我们发现张忠生背部有明显的软组织挫伤。7月16日晚转至白山市中心医院继续治疗。经医生全力抢救,张忠生于7月27日零时20分死亡。转回白山前,请求人向监狱负责医疗的医院院长索要张忠生服刑期间所有诊疗病历或相关资料,该院长只交给请求人医疗手册复印件3页,并称这是张忠生全部诊疗材料。在整个事件中,公主岭监狱对张忠生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公主岭监狱作出的《刑事赔偿不予立案决定书》,程序违法。请求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2017年1月18日,赔偿义务机关才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而赔偿义务机关经过150多天才作出决定,严重违法。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是请求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赔偿请求,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复议机关却称2017年1月18日才提出错误;二是正是因为没有及时办理保外就医、没有及时得到治疗及公主岭监狱延误治疗、错误治疗导致张忠生的死亡。(二)赔偿义务机关没有尊重客观事实,张忠生的死亡与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1.赔偿义务机关对张忠生的诊疗存在过错。2011年9月22日,张忠生因患左侧丘脑出血,两侧放射冠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到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抢救,做CT检查后,诊断为脑出血,脑血栓,医生建议复查,赔偿义务机关没有进行复查。2016年6月12日,张忠生被送往公主岭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CT检查,诊断为脑梗塞脑白质酥松症、脑萎缩,建议做MRI检查,赔偿义务机关没有进行。2016年7月14日下午四点,张忠生在劳动中突然发病倒地,赔偿义务机关在监狱内按脑血栓治疗,7月15日上午8点15分,赔偿义务机关才将张忠生送往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脑出血,从张忠生发病后16小时才送往医院抢救,赔偿义务机关延误治疗,导致张忠生死亡。一是监狱不具备诊断脑出血的基本条件;二是以往张忠生监狱外诊疗没有做MRI检查和复查;三是张忠生在死亡前发病后,赔偿义务机关在监狱内仍然按脑血栓治疗,正好与治疗脑出血相反,侵害了张忠生的健康权和治疗权。2.赔偿义务机关不准予张忠生保外就医决定违法。2016年5月23日,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保外就医申请,请求对张忠生保外就医,缴纳了鉴定费2000元。2016年6月末,向赔偿义务机关打电话询问鉴定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才通知我们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却无任何鉴定报告和鉴定意见,没有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就在赔偿义务机关通知请求人不具备保外就医后不到20天的时间,张忠生死亡。赔偿义务机关违反了《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直接侵害了张忠生的生命权。3.赔偿义务机关侵害了服刑人员的健康权。复议申请人依据2011年9月22日的CT检查报告和后期诊断书,问及赔偿义务机关为何不做MRI检查和复查时,赔偿义务机关回答:“我们不知道张忠生得过脑出血。”可见赔偿义务机关对重病服刑人员的情况根本不了解。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置人犯的生命权与健康权不顾,直接侵害了张忠生的健康权。(三)公主岭监狱管理混乱,部分管教玩忽职守,药物发放不及时,导致张忠生的死亡。负责发药的和负责上报服刑人员病情的均为服刑人员,他们拒绝发放张忠生的药品。使张忠生这样的危重病人不仅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就连维持病情不继续发展的基本药品都得不到保障。赔偿请求人窦连芹为支持其赔偿请求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交下列证据:1.公主岭市中心医院CT检查报告(2011.9.22),证明张忠生早在2011年就诊断出患有脑出血,医生建议复查,但至2016年6月12日才进行第二次CT检查,长达5年多的时间,公主岭监狱未对其进行复查。2.保外就医申请书、请求书、特快专递邮寄单(2016.5.23),证明向公主岭监狱提出申请,请求对张忠生保外就医,并于当日向监狱递交保外就医申请、缴纳了鉴定费2000元,为引起监狱长的重视,请求人又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监狱长邮寄了请求书。3.公主岭市中心医院CT检查报告(2016.6.12),证明张忠生患有脑梗塞、脑萎缩、脑白质疏松症,医生建议做MRI检查,但公主岭监狱方面未对其进行检查。4.医疗手册复印件(2016.6.16),证明公主岭监狱再次将张忠生送往公主岭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诊断张忠生患有脑梗塞、脑损伤。监狱方面根据该医生书写的检查情况确定张忠生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公主岭监狱程序违法。5.白山市中心医院出院诊断书(2016.7.27)、医疗专用票据(2016.8.1),证明张忠生患有脑出血,7月2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共计43963.79元。6.公主岭监狱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2016.11.14),证明请求人多次找监狱协商解决问题,但监狱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三十二条的规定。7.证人赵树平录音资料,证明张忠生在监狱改造期间长期患有严重疾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监狱管理混乱,部分干警违法;2016年7月14日下午四点张忠生发病后,在监狱医疗所按脑血栓治疗,第二天才送往公主岭医院抢救,误诊误治;监狱对该证人三次电话威胁。公主岭监狱答辩认为,(一)监狱对张忠生的保外就医申请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批。1.2016年6月12日,经张忠生妻子窦连芹申请,监狱带张忠生到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做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检查报告单诊断意见为:(1)双侧基底节区及放射冠区多发腔隙性脑栓塞伴软化灶;(2)脑白质疏松症;(3)脑萎缩;(4)建议做MRI检查。后公主岭监狱医院成立3人诊断小组(医生:李某某,李某,慕某某),在公主岭市中心医院的诊断基础上发表最终意见:“经讨论,根据病情该犯不符合司法部(2014)112号文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暂不予保外就医”。在鉴定小组结论出具后,张忠生所在区队区队长立即用监区办公电话628****向张忠生妻子窦连芹的妹妹告知张忠生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张忠生家人并未提出异议。因此,监狱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保外就医的流程,并无违法之处。2.关于请求人主张诊断书中“建议做MRI检查及复查”,监狱认为:在医院已经出具诊断意见的情况下,MRI检查是可选项而不是必选项,MRI检查并非出具诊断意见的必备检查,也就是说医院的诊断结果并不是以MRI检查结论为准,而是在作出结论后建议做MRI检查,在逻辑上MRI检查并不影响诊断的结果,且张忠生在白山市中心医院治疗的11天中也只是做了CT检查,并未做MRI检查,上述事实说明,张忠生的病情有CT诊断足以。因此,监狱是否给张忠生做MRI检查不影响能否保外就医的结论。(二)张忠生的死亡与监狱之间无因果关系。1.请求人指出2016年7月14日下午4点张忠生突然倒地,张忠生发病后16小时才送往医院抢救,因监狱的延误治疗导致张忠生死亡,是对客观事实的歪曲。2016年7月14日下午4点,张忠生突然倒地后,八监区民警立即将其送往监狱医院及时救治是合法合理的,国家由于罪犯身份的特殊性才设立监狱医院,目的就是为了能第一时间对犯人继续及时有效的救治,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出监狱到指定医院进行救助需要监狱领导根据其病情逐级汇报并同意,在这个审批的过程中可能犯人得不到及时的治疗才会导致病情的延误,因此监狱才在第一时间将张忠生送监狱医院进行救治,张忠生病情稳定后于次日早8点又立即转诊到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救治,后转至白山市医院,在病情稳定后出现颅内感染并发症导致其死亡。因此,监狱对张忠生的治疗及时合理,不存在延误救治。2.从2017年7月15日8时至2017年7月27日零时20分,张忠生是从离开监狱医院12天后死亡的,并且其病情一度好转,其死亡原因是因颅内感染及脑干出血导致,且死者张忠生既往有高血压病史12年,脑出血病史5年。因此,监狱对张忠生的救治及时,符合法定程序,张忠生的死亡与监狱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请求人主张监狱对张忠生药物发放不及时没有事实依据。公主岭监狱八监区是病残犯监区,也是属于“监狱重视并特殊照顾的监区”。需服药的犯人占监区总人数的95%以上,因此监狱和监区都非常重视药品管理及药品发放工作,八监区严格按照监狱相关规定,每天分三次为服刑人员发放药品,且监舍服刑人员与车间出工服刑人员药品严格分开存放和服用,八监区配有专业的药品存放柜,并且将服刑人员个人从医药超市订购的药品与监狱免费发放的防疫和常规药品严格分开,每半个月由监区民警到狱政医院领取药品并登记。监狱了解张忠生的高血压及脑出血病史,特地将其安排在八监区从事比较轻松的劳动进行改造,其服药情况由民警监管做到“发到手,吃到口,咽下去”的原则,再由监管民警签字登记发放药品的名称及数量。因此,请求人对监狱的控诉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公主岭监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交下列证据:1.不予立案决定书、不予受理告知书,证明对于张忠生的保外就医申请按法律程序处理并及时回复。2.张忠生2007年、2011年的病史,证明张忠生的病史情况。3.罪犯入账明细、医疗票据,证明张忠生妻子为其存入2000元的花销情况。4.公主岭市中心院CT单及三人鉴定小组结论,证明张忠生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5.犯人的证人证言及监狱医院住院病历,三名犯人证明张忠生2016年7月14日忽然倒地和及时送往监狱医院救治。6.7月15日-17日公主岭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证明监狱对张忠生的及时救治情况。7.2016年7月16日至27日,白山市中心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及死亡讨论报告,证明死者在白山医院接受治疗后病情恢复良好平稳、后因术后颅内感染及脑干出血导致死亡。8.张忠生服药记录、八监区药品发放登记本及犯人的证人证言,证明监狱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服刑人员药品发放。9.《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及妊娠检查指定医院的通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保外就医工作规定(试行)》、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罪犯离监就医工作规定》的通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文件(2011)司狱字145号关于印发《罪犯离监就医工作规定》的通知,证明指定公主岭市中心医院为救治医院;服刑人员要先到监狱医院救治,特殊的病情才能到指定医院救治;对犯故意杀人罪的服刑人员的保外就医有严格规定;张忠生的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的规定范围。10.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的说明函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6年6月12日做CT检查而未做MRI检查对诊断结果并未造成影响,吉林省公主岭监狱医院在张忠生送往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救治前这一期间的治疗及时,不存在过错。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答辩认为,(一)请求人窦连芹提出公主岭监狱存在超期作出决定违法的说法不成立。经该局对公主岭监狱的调查核实,此前窦连芹是按照信访渠道向公主岭监狱提出信访诉求,公主岭监狱依据信访事项予以处理,并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2017年1月18日请求人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同日,公主岭监狱作出《公主岭监狱刑事赔偿不予立案决定书》,因此,公主岭监狱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二)关于请求人所提出的公主岭监狱与张忠生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说法不成立。经该局向公主岭监狱核实,在张忠生发病时公主岭监狱民警就立即将张忠生送往监狱医院就诊,并及时转往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治疗。导致张忠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在保外就医后在白山市中心医院因术后颅内感染严重并发症及脑干出血死亡。因此,公主岭监狱与张忠生死亡并无因果关系。(三)关于请求人提出的公主岭监狱违反《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人员没有采取保外就医措施,导致服刑人员张忠生死亡的说法不成立。经该局调查,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曾带张忠生至公主岭市中心医院进行保外就医鉴定,而张忠生当时的病情并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且在2016年7月15日病情发展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时,及时办理保外就医手续。因此,在对张忠生保外就医的问题上,公主岭监狱有法可依。(四)请求人提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请求人窦连芹所提出的赔偿申请不符合赔偿范围,该局认为公主岭监狱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质证中,赔偿请求人提交的证据7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证据5和证据8中的犯人证言因系一方当事人取证,证据10因系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赔偿委员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认证如下:1.赔偿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3.4.5.6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采信。2.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证据1.2.3.4.6.7.9.证据5中的监狱医院住院病历、证据8中的张忠生服药记录、八监区药品发放登记本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采信。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7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白山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忠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4月27日,张忠生被投入公主岭监狱服刑。2007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将张忠生刑期减为无期徒刑;2009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2012年及2015年先后被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及一年四个月,保外就医前残刑8年6个月12天。另查明:2007年9月11日,张忠生因在劳动时晕倒到公主岭监狱医院接受治疗,其既往高血压病史10余年,该院诊断其为原发性高血压,经降压治疗,病情好转于10月12日出院。2011年9月22日,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对张忠生的CT检查报告意见:左侧丘脑出血;两侧放射冠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建议复查。医生诊断:回当地治疗高血压、脑出血。2016年5月23日,张忠生家属窦连芹向公主岭监狱提出保外就医申请。同年6月12日,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对张忠生的CT检查报告意见:双侧基底节区及放射冠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伴软化灶;脑白质疏松症;脑萎缩;建议做MRI检查。6月16日,该院医生对其诊断结论为脑梗塞,对症治疗。6月17日,公主岭监狱医院成立三人医疗鉴定小组,对张忠生保外就医申请讨论结论为:该犯经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为脑梗塞,经讨论,根据病情,该犯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暂不予保外就医。7月14日下午,张忠生在劳动中突然发病倒地,半小时后即16时21分被送到公主岭监狱医院,初步诊断:高血压病、脑梗塞,当时神志清楚,监狱医院给予降压等对症治疗。当日晚21时30分查房,张忠生病情平稳,意识清楚。7月15日8时10分,张忠生突然意识不清,呈嗜睡状态等症状,9时20分急转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入院诊断: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险组)。当日,公主岭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对张忠生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讨论,结论为:该犯既往有脑梗塞病史,7月14日急诊来该院,15日9时20分转公主岭市中心医院,经检查,诊断为脑出血(重度),并出具重危报告,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建议急保。张忠生于7月17日8时从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出院转白山市中心医院救治,当日上午该院对张忠生进行脑穿刺血肿引流术、脑室穿刺引流术,7月18日查房记录载明:引流效果满意。7月24日查房记录载明:病人术后7天,引流效果较满意,复查头部CT剩余血肿明显较少。7月26日术后抢救记录载明:手术治疗已10天,病情较平稳,7月26日22时30分许病情突然加重,颅内多发性出血。7月27日零时20分张忠生因脑出血术后9天再次出现颅内多发性出血,尤其脑干出血,出现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7月28日的白山市中心医院张忠生死亡讨论记录载明:该患诊断明确,治疗及时恰当,术后及时行器官切开,保证呼吸道通畅,当病人出现颅内感染严重并发症,给予腰大池引流,9天后再出现颅内多发性颅内出血,尤其脑干出血,最终死亡。再查明:张忠生家属窦连芹对张忠生保外就医一事存有异议,认为公主岭监狱办案程序违法,认为张忠生的健康权没有得到保障,公主岭监狱草菅人命,就张忠生死亡一事向公主岭监狱提出672213.32元的赔偿要求。2016年11月14日,公主岭监狱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对张忠生家属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三类(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情况,请向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2017年1月11日,窦连芹以服刑人员张忠生因病死亡公主岭监狱应负全部责任为由,向公主岭监狱提出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672213.32元的赔偿请求。2017年1月18日,公主岭监狱作出刑事赔偿不予立案决定,该机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窦连芹所提赔偿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定赔偿情形,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窦连芹不服,向吉林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复议,请求确认公主岭监狱不予赔偿行为违法,责令该监狱赔偿张忠生死亡赔偿金31195元×20年=623900元、医疗费43963.80元、护理费120.82元×12天×3人=4349.52元,合计672213.32元。2017年5月12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吉狱赔复〔2017〕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维持公主岭监狱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该机关调查核实:1.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公主岭监狱收到赔偿申请书后,超期作出决定违法的问题,此说法不成立。经该局调查,此前复议申请人是按照信访渠道向公主岭监狱提出信访诉求,公主岭监狱依据信访事项予以处理,并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2017年1月18日复议申请人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同日,公主岭监狱作出刑事赔偿不予立案决定书。因此,公主岭监狱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2.关于复议申请人所提出的公主岭监狱与张忠生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说法不成立。张忠生发病时,公主岭监狱民警立即将张忠生送往监狱医院就诊,并及时转往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治疗。导致张忠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在保外就医后在白山市中心医院于术后颅内感染严重并发症及脑干出血死亡。因此公主岭监狱与张忠生死亡并无因果关系。3.关于复议申请人所提出的公主岭监狱违反《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人员没有采取保外就医措施,导致服刑人员张忠生死亡的说法不成立。经该局调查,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曾带张忠生至公主岭市中心医院进行保外就医鉴定,而张忠生当时的病情并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而在2016年7月15日病情发展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时,及时办理保外就医手续。因此在对张忠生保外就医的问题中,公主岭监狱有法可依。综上,服刑人员张忠生的死亡与公主岭监狱无因果关系。窦连芹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主岭监狱是否履行了救助职责行为,该监狱的行为与张忠生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一,公主岭监狱对张忠生2016年5月23日提出的保外就医申请不予支持符合相关规定。在张忠生家属向公主岭监狱提交保外就医申请后,公主岭监狱于6月17日由该监狱医院依据《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保外就医工作规定》成立三人医疗鉴定小组,根据公主岭市中心医院2016年6月12日出具的CT检查报告及6月16日的医生诊断意见,确认张忠生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条件,对其暂不予保外就医。赔偿请求人认为张忠生当时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缺乏事实根据。第二,公主岭监狱对张忠生救治及时。7月14日下午,张忠生在劳动中发病倒地后半个小时内被送到公主岭监狱医院,该院病程记录载明:予以降压等对症治疗。当日21时30分查房时,张忠生病情平稳,意识清楚,当7月15日8时10分其突然出现意识不清,并呈嗜睡状态等症状时,9时20分被急转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公主岭监狱于当日给予张忠生保外就医。由此,公主岭监狱对张忠生救治及时且符合《罪犯离监就医工作规定》。第三,公主岭监狱医院对张忠生不存在错误治疗。公主岭监狱的服药记录本、药品发放登记本及2016年7月14日16时21分后公主岭监狱医院的临时医嘱记录均能证实张忠生用药及治疗情况,现赔偿请求人主张公主岭监狱对张忠生错误治疗,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提出的此项事由不能成立。第四,在2011年9月22日和2016年6月12日两次CT检查后,公主岭市中心医院两次门诊医生诊断均未要求张忠生做复查和MRI检查,张忠生的死亡是因在白山市中心医院脑出血手术病情平稳后9天颅内感染多发性出血,尤其是脑干出血导致。第五,公主岭监狱在发放药品方面是否管理混乱。赔偿请求人提交的证明公主岭监狱发放药品管理混乱的录音资料因没有其他书证、物证、人证等证据加以佐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公主岭监狱提交的该监狱八监区药品发放登记本证明张忠生按时领取个人订购药品和防疫药品并有其本人签名。赔偿请求人认为公主岭监狱发放药品方面管理混乱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第六,公主岭监狱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公主岭监狱证实,在对张忠生暂不予保外就医决定作出后,张忠生所在区队区队长立即用监区办公电话向张忠生的妻妹窦晓芹告知张忠生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在本院赔偿委员会组织的质证中赔偿请求人也承认公主岭监狱给过口头答复,但没给鉴定结论。对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需要向罪犯及其家属出具鉴定报告和鉴定结论,故公主岭监狱未将暂不予保外就医鉴定结论送达赔偿请求人不违反相关规定。第七,关于公主岭监狱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审查是否违反程序性规定的问题。赔偿请求人第一次提出赔偿请求时,是由公主岭监狱负责信访的部门予以接待,该监狱依照《信访条例》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当赔偿请求人再次提出赔偿请求时,由该监狱负责赔偿案件审查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赔偿法》等有关规定对其请求作出不予立案规定,对此,公主岭监狱在处理赔偿请求人的请求问题上并不违反程序性规定。综上,公主岭监狱对张忠生救治及时、救治措施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和合理性标准,对张忠生突发性疾病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与张忠生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窦连芹关于死亡赔偿金、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国家赔偿请求。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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