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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某某租赁有限公司;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租赁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联系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53幢。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处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永远执行员  徐 峰执行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