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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执30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林纪博、张华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纪博,张华珍,李迎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02执302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林纪博,男,汉族,1986年4月25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执行人张华珍,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执行人李迎宾,男,汉族,1982年3月5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申请执行人林纪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华珍、李迎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豫110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林纪博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义务。经执行,已执行0元,尚有8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职权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102执30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张合周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来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