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红、武汉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武汉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圣传、许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98号。法定代表人:胡春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星,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劲松,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红与被上诉人武汉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红虽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规定的期限交纳上诉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焰审判员 申 斌审判员 张文霞审判员 丰 伟审判员 骆朝辉二○二○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