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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高盈、刘云龙等与杨建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盈,刘云龙,徐凯,杜玉国,杨玉民,陈成群,吴保奎,吴付德,杜军,赵红卫,田常啟,曹明亮,李垒朋,梁大雪,魏计划,杨海成,马高锋,李松磊,陈文举,栗学中,宋亚方,宋付银,田元,庙绪光,杨忠文,杨新建,杨小波,杨建辉,杨玉锋,闫玉喜,李国富,李贺玲,商天顺,鲁斌,赵国喜,董红伟,王群成,白毛孩,吕全玲,段玉帮,段中华,张新阁,董永新,高新爱,何文荣,段二朋,段战鹏,段银政,段国强,段红北,张红升,李成兰,苗来清,苗二妮,苗俊青,赵运得,魏红建,XX,杨建涛,孙留群,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海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200号原告:高盈,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刘云龙,男,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原告:徐凯,男,汉族,1989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杜玉国,男,汉族,1962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杨玉民,男,汉族,1948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陈成群,男,汉族,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吴保奎,男,汉族,1951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吴付德,男,汉族,1955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杜军,男,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赵红卫,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田常啟,男,汉族,1957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曹明亮,男,汉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李垒朋,男,汉族,1989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梁大雪,女,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魏计划,女,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杨海成,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马高锋,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李松磊,男,汉族,1985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陈文举,男,汉族,1975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栗学中,男,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宋亚方,男,汉族,1986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宋付银,男,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田元,男,汉族,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庙绪光,男,汉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杨忠文,男,汉族,1996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杨新建,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杨小波,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杨建辉,男,汉族,1983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杨玉锋,男,汉族,1962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闫玉喜,男,汉族,1962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李国富,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李贺玲,女,汉族,1962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商天顺,男,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鲁斌,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赵国喜,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董红伟,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王群成,男,汉族,1959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白毛孩,男,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吕全玲,女,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段玉帮,男,汉族马961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段中华,男,汉族,1968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张新阁,女,汉族,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董永新,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高新爱,女,汉族,1975年1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何文荣,女,汉族,1957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原告:段二朋,男,汉族,1980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段战鹏,男,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段银政,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段国强,男,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段红北,男,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张红升,男,汉族,1980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李成兰,女,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苗来清,男,汉族,1956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苗二妮,女,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苗俊青,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赵运得,男,汉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魏红建,男,汉族,1967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XX,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以上五十八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高盈、刘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涛,男,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孙留群,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9号。法定代表人:曾仁佩,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留群,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驻马店市海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北一环路与工业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毛达峰,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华,男,汉族,1951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高盈、刘云龙、徐凯、杜玉国、杨玉民、陈成群、吴保奎、吴付德、杜军、赵红卫、田常啟、曹明亮、李垒朋、梁大雪、魏计划、杨海成、马高锋、李松磊、陈文举、栗学中、宋亚方、宋付银、田元、庙绪光、杨忠文、杨新建、杨小波、杨建辉、杨玉锋、闫玉喜、李国富、李贺玲、商天顺、鲁斌、赵国喜、董红伟、王群成、白毛孩、吕全玲、段玉帮、段中华、张新阁、董永新、高新爱、何文荣、段二朋、段战鹏、段银政、段国强、段红北、张红升、李成兰、苗来清、苗二妮、苗俊青、赵运得、魏红建、XX(以下简称原告高盈、刘云龙等五十八人)与被告杨建涛、孙留群、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海天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依法通知原告高盈、刘云龙等五十八人于七日内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19132元,但原告高盈、刘云龙等五十八人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时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高盈、刘云龙等五十八人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时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兴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