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8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朵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朵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8民初1483号原告:朵某,女,1983年8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禄劝县)人,住禄劝县。被告:文某,男,1986年3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禄劝县。原告朵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朵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朵某起诉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朵某负担。审判员  张金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