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朵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朵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8民初1483号原告:朵某,女,1983年8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禄劝县)人,住禄劝县。被告:文某,男,1986年3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禄劝县。原告朵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朵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朵某起诉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朵某负担。审判员 张金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