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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滕玉清与大连农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永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玉清,大连农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永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601号原告滕玉清,女,1955年11月3日出生,住大连金州新区。委托代理人吕源盛,男,1945年4月9日出生,住大连金州新区。被告大连农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秦需莉。被告刘永柱,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住大连金州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滕玉清诉被告大连农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永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玉清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滕玉清承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艺璇 来源:百度搜索“”